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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红色档案故事:保护对外贸易 实现独立自主——新中国第一部关税税则的诞生
时间:2024-06-07    点击:92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实行对外贸易管制的基础工作之一——关税税则的制订工作迫在眉睫。在此之前,为筹建新中国海关,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了一次全国海关工作座谈会,其中一个重要议题就是研究新中国海关的税则与征税条例。
当时,各地海关处于分散状态。比如,东北地区因为解放较早,早已建立了共产党领导下的海关机构,执行的是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税收政策,并且由于解放战争正在进行中,受到国民党海军的封锁,鲜有真正意义上的对外贸易,主要是与国统区间的物资交换。其中旅大地区由于抗战结束后一直由苏军驻守,关税政策更为特殊。
1949年11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成立伊始,就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请示,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定税则,文中写道:“现各关所用的进口税则大都以一九四八年旧税则为参考,其中税目、税率已不合我管制贸易保护关税政策,自应详为研究妥加修改。”同时,鉴于制订关税税则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且意义重大,海关总署提请政务院协调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组成关税税则委员会。
海关总署的请示仅仅过了十余日,1949年12月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复海关总署,同意由海关总署负责筹组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工作。海关总署迅速指派时任关税处处长吴耀琪、统计处处长林大琪、财务处处长陈铁宝、研究室主任邵德宇及国定税则专家周典、曹树藩组成关税税则临时委员会,并抽调必要的工作人员组成了工作班子。
1950年1月13日,政务院批准在中财委领导下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委员姚依林、副主任委员丁贵堂等。关税税则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工作地点在台基厂海关总署院内。当月27日,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提出“海关税则,必需保护国家生产,必需保护国内生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并明确了制订关税税则的6项基本原则:
1.对国内能大量生产的或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制品的进口采用保护税率;
2.对于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订征更高的税率;
3.对国内很少或不能生产的设备器材,工业原料、粮食种子及肥料等,其税率要低或免征关税;
4.一切必需的科学图书,防治病虫害等物品及若干药品,免征或减征关税;
5.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应该规定一般正常税率,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要规定比一般高的税率;
6.为了发展我国的出口货物的生产,出口只订低税或免税。
同时规定,关税主要以从价税为主,对数量大宗而易确定的货物可以考虑制订从量税率。
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上述原则和要求,以我国当时传统进出口商品为基础,参照国际联盟税则分类目录和前苏联关税税则的商品分类办法制订税则目录。按照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和加工程度的不同,分为17大类、89组、939个税号,共1700余个税目。
1950年上半年,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完成了关税税则草案,10月24日,关税税则委员会完成了对税则草案的审查,随后上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批通过。为了完善配套的法规措施,当月2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了《海关审理税则分类估价申诉案件暂行办法》。1951年5月4日,政务院批准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实施条例,并规定于5月16日起实施。这标志着近百年来,中国拥有了第一部独立自主的关税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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